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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专业高级职称)转发闽交职改〔2024〕1号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03 15 : 04信息来源:福建国资人才 1234 浏览量 0 评论
 

各代理单位、各代理人员:

现将《关于报送2023年度工程技术人员交通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转发如下,凡人事档案委托我中心进行人事代理,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时间可进行申报。申报评审企业职称纸质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至我中心进行初审。集中受理申报纸质材料截止时间为:2024年43--423日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受理地点:福州市东大路88号建闽大厦11层。联系电话:0591-87841468。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关于报送2023年度工程技术人员

交通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闽交职改〔2024〕1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局、人社局,沿海港口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闽人社发〔2021〕1号)、《福建省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条件》(闽工信职改〔2023〕19号),为做好2023年度省工程技术人员交通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对象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汽车运输工程、船舶运输工程、道路与桥梁、隧道工程(含隧道与地质钻探)、港口及航道工程(含地质钻探、航标)、交通通讯与导航技术、港航安全技术与监督(含救捞)、筑养路设备维护与修理、港航设备维护与修理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符合《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闽人社发〔2021〕1号)、《福建省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条件》(闽工信职改〔2023〕19号),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评审。

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可根据《关于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8〕7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自主申报评审。

二、申报程序

本次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

(一)网上申报

1.线上申报网址:http://220.160.52.235:9080(福建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平台,推荐使用谷歌浏览器或者360安全浏览器极速模式)。申报时间:2024年4月7日—4月25日。

2.申报流程。请各单位组织指导申报人员按照《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系统操作手册—个人申报》《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系统操作手册—个人业绩库》要求做好申报材料备份、申报;用人单位按照《福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系统操作手册—用人单位》进行核验;业务主管部门(含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直部门)按照《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系统操作手册—业务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进行审核。以上操作手册可在福建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平台首页下载。

3.线上申报操作如遇技术问题,请联系咨询平台技术服务工作人员,联系电话:0591-62623959,19356504135。

(二)有关申报咨询方式

1.省直有关单位(含省属国企)申报人员由省直主管部门人事部门负责。

2.其他人员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社或行业主管部门、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由各设区市(区)人社职改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或省直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评审委托函1份,并注明该申报人是否属于县属以下企事业单位,县属以下企事业单位的参评人员需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提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双面打印,此表复印无效。

(三)提交任现职以来有效评审年度考核登记表(《福建省工程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

(四)提交《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以下简称《简明表》)一式35份,一律用A3纸和要求的规格打印,每份都要加盖所在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章。

(五)任现职以来结合本专业实际撰写的专业学术论文或技术总结。省属单位和设区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交在正式出版发行的本行业刊物或大学本科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发表的独立撰写的学术论文1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县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交1篇独立撰写但具有相当水平、未经发表的论文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代表作要求:必须是任现职以来由本人独立撰写,文章内容必须与本人申报专业及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一致,且结合申报者本人工作实践的具体内容,涉及到的工程必须是完成或已实施的。如有多篇论文提交评审,应注明最能反映本人学识水平的一篇论文为代表作。代表作除提交原件外,另用A4纸复印一式2份(复印时应将刊号、单位、作者姓名掩去)。本次评审将对论文实行“文本复制检测”,检测结果提交评委会。

“本行业刊物”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依法设立的期刊,行业类别以《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为准;“核心期刊”指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科学引文索引、工程索引等收录的期刊。不含增刊、专刊、专辑、副刊、特刊、电子刊、一号多刊、报纸、论文集等。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论文须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查询认证。将查询结果输出打印后附在论文材料前。查询途径:国家新闻出版署(http://www.nppa.gov.cn/)—>办事服务—>从业机构和产品查询—>期刊/期刊类查询—>查询结果(查询结果必须包括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机构名称、刊号、类别、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等内容)。

论文须经中国知网官网查询认证。将查询结果输出打印后附在论文材料前。查询途径:中国知网(http://www.cnki.net/)—>文献检索—>主题—>篇名—>搜索—>点击题名进入详细信息(查询结果必须包括中国知网网站、题名、作者、来源、发表时间等内容)。

(六)提交4种证书的原件及各1份复印件:1、学历、学位证书(凡在教育部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能正常查询到学历、学位证书信息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只提供证书号码;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应提供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认证证明);2、工程师职务资格证书;3、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能体现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合同;4、在评审表或简明表中涉及的任现职以来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业绩、贡献的有关获奖证书,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在上述人员中,取得非全日制学历的要在简明表学历栏目中完整填写之前的学历和提供前置学历所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七)提交任现职以来,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2项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业绩成果或其他符合《福建省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条件》(闽工信职改〔2023〕19号)申报条件的业绩成果复印件各1份(A4纸复印),装订成册(应提供时任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以及能够佐证申报人员负责、承担工作内容的竣工验收报告、试验检测报告、施工或设计图纸等相应专业技术资料)。

(八)《交通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请备案表》1份(以下简称《备案表》)。

(九)破格申报者应符合(闽工信职改〔2023〕19号)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时,应在简明表备注栏注明符合破格晋升条件的条款,并将符合破格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单独装订成册。

(十)凡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6〕1号)文件中有关论文补充规定的人员,应列明符合的条款和具体项目、奖项与论文的替代关系。

(十一)根据《关于调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的通知》(闽人社发〔2016〕3号)精神,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自主确定使用范围。

(十二)取得对应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分别按照闽人社发〔2019〕1号和闽人社发〔2019〕2号文执行。申报时,应在《简明表》中注明有关情况、相应专业及证书号,资格证书应能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http://www.osta.org.cn)查询。

(十三)取得其他系列(专业)中级职称的,申报交通专业高级职称时,需先转评交通专业工程师,并在通过评审的次年方可申报。转评提交的业绩和论文不得作为申报上一级职称材料使用。

(十四)在外省、市、自治区或中央各部委所属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后(含军队转业技术干部),需按我省相关规定确认后方可参评,原按规定参加的继续教育仍有效。

(十五)学历专业原则上应为与申报职称专业相关的理工类专业,不具备的视为不符合学历要求,另有规定除外。取得工程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可在申报相应专业高一级职称时视同具备符合申报职称所要求的学历专业。

(十六)凡申报材料的复印件须由用人单位与原件核对,逐项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经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查验原件后,统一在复印件右上角注明由原件复印并加盖公章,上级主管单位应在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栏签注推荐意见。

四、其他事项

(一)所申报的专业名称统一为:道路与桥隧工程、交通工程、交通规划、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交通)、交通试验检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交通机电、筑养路设备应用与管理、港航设备应用与管理等。简明表及评审表中申报专业必须为以上专业之一,申报材料所体现的工作业绩和论文须与所申报专业一致。

(二)《备案表》、专业技术代表作均需刻录成光盘,并在光盘上注明作者姓名、申报单位。其中,代表作需同时提交与内容一致的“word”格式和.jpg图片格式(“word”格式后缀名为.doc,图片格式后缀名为.jpg,名称均统一为:“代表作名称_作者_发表时间”,如:xxxx效果对比分析_张三_20210506)。

(三)根据《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闽人社发〔2021〕1号),所在工作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交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论文论著、奖项、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逐项进行审核,查验是否齐全、真实、准确。必要时,成立由专业技术人员为主、技术主管、人事干部参加的考核组,对申请人任职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专业技术业绩、成果等进行考核。用人单位审查后将申请人基本情况、申报评审、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对有反映和争议的材料,要认真核查。在正式上报前,应将不符合要求和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并对申请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专业技术(学术)水平以及工作表现,撰写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填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单位推荐意见”栏内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材料真实无异议,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同意推荐”,并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四)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人发〔2011〕78号)文件要求,凡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均需参加答辩考核。答辩对象应准时到场。无故不参加答辩考核者,视为自动放弃申报,其申报材料不提交评委会评审,具体答辩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答辩考核主要内容详见(闽人发〔2011〕78号)。

(五)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实行层级负责制。申报人对申报单位负责,申报单位对各级评委会组建部门负责,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行为,可采取通报、处分等方式层层问责。申报单位审查不严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评委会组建部门可视情形进行通报批评,并就申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员的问题向其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督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六)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职称,2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3年。

(七)同一理论、业绩成果在同一年度申报评审时不得重复使用。当年度评审被否决的,再次申报时,应补充新的理论、业绩成果。

(八)提交的证书、文章、奖项、业绩等应为任现职以来至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任职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申报人员取得的学历应不迟于该时间。

(九)根据省政府有关高等院校、中小学、中职校(含技校)、省属公立医院、省属科研机构“评聘合一”的规定,凡我省上述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供相关空岗材料。

(十)为进一步规范申报工作,上述申报材料应按材料清单顺序整理装入蓝色塑料档案盒,在档案盒正面贴上材料清单。

(十一)评审结果将在省人社厅官网公布,办理高级职称证书事宜请与各委托机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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