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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美术专业高级职称)转发闽工信职改〔2022〕5号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14 00 : 06信息来源:福建国资人才 2177 浏览量 0 评论
 

各代理单位、各代理人员:

现将《关于报送2021年度福建省工艺美术系列高级(含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闽工信职改〔2022〕5号)转发如下,凡人事档案委托我中心进行人事代理,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时间可进行申报。申报评审企业职称书面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至我中心进行初审。集中受理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22年515--615日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受理地点:福州市东大路88号建闽大厦11层。联系电话:0591-87841468。


关于报送2021年度福建省工艺美术系列高级(含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闽工信职改〔2022〕5号

 

各设区市工信局、人社局、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二轻联社),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经发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1年度全省工艺美术系列高级(含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凡在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中直接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的制作、研究、设计等工作,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5号)和《福建省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艺职改〔2018〕2号),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材料报送要求

  1.申报人员可自行登录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http://gxt.fujian.gov.cn)右侧下方“职称评审”中相应系列的“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所需表格、按规定填报(不得增减表格的栏目),并按《高级(含正高级)工艺美术师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要求报送材料。

  2.所提交的论文、奖项、业绩等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任职年限计算时间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

  3.省属公立医院、省属科研院所、教育系统和龙岩市等实行“评聘合一”的,须在委托评审函中注明单位专技岗位空岗情况。

  4.在国(境)外取得的学历或学位,应提供教育部出具的认证证明。

  5.申报人员应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继续教育经历”一栏详细登记2017-2021年的继续教育情况,每年不少于90学时,并由主管单位填写审核意见并盖章。

  6.提交的本专业学术期刊或学术论著(含作品集、教材),须附上国家新闻出版署门户网站上“办事服务”栏目(http://www.nppa.gov.cn/nppa/channels/296.shtml)的“期刊/期刊社”或“出版物信息查询”中CN刊号或CIP核字号的查询结果截屏图;论文或作品集中的文章,须附上中国知网(http://www.cnki.net)查询论文(文章)截屏图。作者若用笔名,应附有关证明。

  7.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专利等视同论文的,须提交1篇个人从事工艺美术工作的业务总结用于评委会专家鉴定。业务总结须由所在单位审核签注是否属实并加盖公章。

  8.提供教材作为业绩的,应同时提交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作为规划教材在大中专院校推广使用的证明材料;提供作品获奖证书或省、设区市级专业馆藏机构收藏证书作为业绩的,应同时提交相应获奖或馆藏作品彩照1套(贴于A4纸并附作品简介)。

  9.申报人员须提交连续摄录(不可剪辑)创作作品过程的主要步骤(含所有精细工序)的视频光盘,视频应有本人操作全景并推进至细部创作的全过程录像,用以证明其实际操作能力。对作品创作关键环节,本人可简要介绍创作思路及手法技艺等。光盘中视频时长不得超过30分钟,其中精细工序不少于25分钟,作品介绍时间不超过3分钟。

  三、其他事项

  1.根据《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闽人社发〔2021〕1号),用人单位审查后应将申请人基本情况、申报评审、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对有反映和争议的材料,要认真核查。在正式上报前,应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剔除,并撰写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填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用人单位要严把材料审核关、资格初审关、推荐程序关,如有违反将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2.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7〕52号)和《福建省集中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 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的实施方案》(闽文明委〔2018〕9号)等有关文件关于“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规定,申报人员的送审代表作均应进行文字复制比检测,检测结果将提交评委会。

  3.申报人员须参加面试答辩,由评委结合审核材料和面试答辩情况等作出综合评价。

  4.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此后连续2个年度不得申报。已取得任职资格的,按规定撤销其任职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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